{{ $t('FEZ001') }} 衛生組長
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|
一、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。
二、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,建構戶外無菸環境,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,預告臺北市北投區「華固翡儷社區」所屬之戶外公共區域(臺北市北投區西安街2段201、203號),自113年12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。
三、屆時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,將依菸害防制法第40條第2項規定,處新臺幣2,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。本案另載於本局網站(網址:https://health.gov.taipei)公告網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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